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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需把握哪些方面?
发布者:jiaheng时间: 2020/08/31 来源:

前言:土壤污染是指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主要法律法规、标准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必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

4.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什么样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3)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如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要求。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构改革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即意味着机构改革完成的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除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3.特殊情况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

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

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的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3.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5.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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